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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23:22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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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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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财发[2002]446号



关于印发《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重点联系单位,部直属单位:

  现将《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交通部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管理体系,及时地反映并科学地分析交通企事业单位和行业财务状况,规范交通行业财务管理行为,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业财务指标是指运用财务和其他业务信息,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用以反映交通行业某一特定财务状况的考核或评价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部重点联系单位和部直属单位。

  第四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设置行业财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反映交通行业财务状况。

  (二)根据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特点以及宏观管理的需要,规范行业财务指标的应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行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加强财会信息分析,为交通企事业单位改进内部管理、进行科学决策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财务指标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经制度。

  (二)客观性原则。财务指标反映的内容应客观真实,符合实际情况。

  (三)科学性原则。财务指标的选择方法应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交通财会实际工作经验为基础。

  (四)重要性原则。财务指标反映的内容,应对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管理有重要影响,指标反映的结果应对改进内部管理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五)完整性原则。各项财务指标反映的内容应全面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单位和行业的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状况。

  (六)可行性原则。财务指标计算依据的基础数据应与财务核算与其他业务核算衔接,以使指标的应用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由通用型指标、专用型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构成。通用型指标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设置;专用型指标按专业类别设置,企业类包括运输(含公路运输、水运、港口)、公路经营、施工企业等,为反映交通企业中上市公司的情况,同时设置上市公司专用型指标,事业类包括公路养护、收费还贷公路、救捞、航道、海事等单位;内部管理指标由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补充设置。

  第七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体系的管理,按照“规范设置、统一口径,分类应用、内部补充”的要求,实行按行业财务管理体制分类分级管理。按其使用方法分为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用以考核、评价单位经营绩效水平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 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修订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体系,收集与处理交通行业相关的财务资料,发布交通行业财会信息。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体系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交通行业财务指标的考核评价办法,收集和处理本地区的有关财会信息资料,按要求上报行业财会信息资料,定期发布本地区行业财会信息。

  第十条 部直属单位和部重点联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指标体系的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内部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向部报送财会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单位内部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资料。

  (二)生产经营、基本业务、统计和其他业务核算资料。

  (三)其他外部资料。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指标的管理工作,单位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送单位的单位负责人要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运用外部信息应注意分析其客观、真实性,以保证信息质量。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部重点联系单位和部直属单位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建立财务指标的考评制度,按外部考核评价与内部自评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评,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单位内部管理的建议,并按照上级要求上报有关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部重点联系单位和部直属单位要加强行业财务指标分析的组织领导,安排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的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财务指标分析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收集整理的财会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财务指标体系的应用与交通财会信息网络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对财务信息网络管理人员和财务指标分析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运用高科技手段,保障财务指标信息网络的安全畅通、财务指标分析的及时高效,提高财务指标管理的水平和应用的效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财务指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将财务指标分为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定期发布。指标值的分档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企业效绩评价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交通行业财务指标信息的发布对象主要是:

  (一)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为各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加强政策研究提供基础性资料;为编制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控制提供依据;为实施宏观调控,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依据;为制定交通行业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财务监督提供依据;为考核评价单位经营者经营成果,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提供依据。

  (二)各企、事业单位。为行业内单位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指标考评效果,改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决策依据。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为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指标信息的发布应按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在公开刊物或公众媒介发布的,应经同级保密部门批准。按权限使用或接触保密财务指标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保密法》要求对财务指标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务指标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交通企事业单位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表1 交通企业通用型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指标类别 基 本 指 标
1、财务效益状况 (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率(3)营业收入利润率(4)资本保值增值率(5)成本费用利润率
2、资产运营状况 (1)总资产周转率(2)应收帐款周转率
3、偿债能力状况 (1)流动比率(2)资产负债率
4、发展能力状况 (1)营业收入增长率(2)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技术投入比率



表2 交通企业专用型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交通企业类型 专用型指标
1、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1)每股收益(2)每股净资产
2、施工企业 (1)速动比率(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2)存货周转率
3、公路经营企业 (1)现金比率(可替代流动比率)(2)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4、运输企业 (1)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2)速动比率(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4)单位成本(元/千人公里、元/千吨公里、元/千标准箱公里、元/千操作吨、元/吨天)



表3 交通事业单位通用型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指标类型 基 本 指 标
1、财务效益状况 (1)经费自给率(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3)收入结余率`
2、财务结构状况 (1)资产负债率
3、发展能力状况 (1)收入增长率(2)总资产增长率




表4 交通事业单位专用型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事业单位类型 专用型指标
1、公路养护单位 (1)公路小修保养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2)公路大修单位成本
2、收费还贷公路管理单位 (1)收入债务比率(2)债务偿还比率
3、水上救捞单位 救助待命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4、航道、海事单位 (1)航标维护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2)航道测量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3)航道疏浚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4)船闸运行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5)VTS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附件二:
交通企业财务指标体系的解释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股权资金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收益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 + 年末净资产)÷2
年末净资产是指向投资者分配年度利润前的净资产。
2.总资产报酬率
总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总资产报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平均资产总额] ×100%
其中:利息费用是指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以及溢价和折价的摊销。如果其它财务费用数额不大,也可以用当期财务费用替代利息费用。
平均资产总额 =(期初资产总额 + 期末资产总额)÷2
3.营业收入利润率
营业收入利润率是指交通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利润与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营业收入利润率用于衡量企业包括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在内的全部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营业收入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总额) ×100%
其中:营业收入总额 = 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 其他业务收入总额
4、资本保值增值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年度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扣除了客观影响因素后同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用于衡量企业当年资本在企业自身努力下实际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财务效益状况的另一重要财务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其中:应当扣除的客观因素是指:(1)年内投资者追加投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2)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加或者减少的所有者权益;(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增加的所有者权益;(4)“债权转股权”和债务重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所有者权益;(6)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核减的国有所有者权益;(7)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所有者权益。
5、成本费用利润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同企业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表示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从企业支出方面评价企业的收益能力。成本费用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
6、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收入总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总资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营业收入总额和平均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同上。
7、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同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反映企业应收帐款回收情况的指标,也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100%
其中: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应收账款年初余额 + 应收账款年末余额)÷2。
8、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流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计算该项财务比率所需的数据可从资产负债表中获取。流动比率衡量企业短期债务偿还能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流动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00%
9、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用来衡量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其中,负债总额是指企业承担的各项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交通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账金额,应当从资产总额中扣除。
10、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指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额同上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与上年相比,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该项指标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收入增长率 =(本年营业收入增长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 ×100%
其中:本年营业收入增长额 = 本年营业收入总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
11、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是指用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与三年前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相比来体现最近三年所有者权平均增长速度的财务指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反映了企业资本积累或资本扩张的历史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稳步发展的趋势,体现了企业抗风险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3-1]×100%

公式中的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是指距离当年三年前的年末所有者权益。例如,评价企业2001年抗风险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是指1998年年末的数值。
12、技术投入比率
技术投入比率是指企业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究开发的实际投入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它从企业的技术创新方面反映了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技术投入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技术投入比率=(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发投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13、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是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净利润与已发行平均总股数的比值。每股收益是衡量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该指标反映了公司平均每股的获利水平。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 = 年度净利润÷平均总股数
其中:平均总股数 =∑(已发行总股数×持股月数)÷12
14、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是指公司期末净资产总额与公司期末总股数的比值。每股净资产指标用于衡量公司平均每股应当享有的净资产,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评价业绩的重要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净资产 = 年末净资产÷年末总股数
15、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评价企业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强弱,是在流动比率指标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展。速动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存货
16、、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同流动负债的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从现金流动角度来反映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年经营现金净流入÷年末流动负债)×100%
17、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是指交通施工企业一定时期营业成本与平均存货的比率。存货周转率是反映企业存货占用水平的指标,也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存货周转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周转率 = (营业成本总额÷平均存货)×100%
其中:营业成本总额,是指交通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施工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实际业务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平均存货 = (年初存货 + 年末存货)÷2。
18、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比,该项比率可以更好地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评价企业偿还短期债务能力的强弱。现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比率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100%
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货币资金 + 短期投资
19、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表明企业平均每元主营业务收入所获得的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公式中的主营业务利润,就交通企业而言,是指从事运输业务、装卸业务、运输代理业务、堆存业务等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交通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运输业务、装卸业务、代理业务、堆存业务等主营业务的利润率。
20、单位成本
单位成本是运输企业一定时期的总成本与其相对应的工作量的比率。运输企业单位成本主要有:客车运输单位成本、货车运输单位成本、集装箱车运输单位成本、 装卸货种单位成本、堆存单位成本,其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客车运输单位成本=客车总成本÷客车周转量(千人公里)
货车运输单位成本=货车总成本÷货车周转量(千吨公里)
集装箱车运输单位成本= 集装箱车总成本÷集装箱周转量 (千标准箱公里)
装卸货种单位成本=装卸货种总成本÷货种装卸工作量(千操作吨)
堆存单位成本=堆存总成本÷堆存吨天



附件三:
交通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体系的解释说明

1、经费自给率
经费自给率是用于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收入满足经常性支出程度的指标。经费自给率的计算公式为: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
该指标是反映事业单位支出结构的指标,人员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人员开支的部分,包括职工工资和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公共开支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和其他费用。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3、收入结余率
收入结余率是指事业本年结余与本年实际收入总额的比率。收入结余率指标用于衡量事业单位收入的实际积累程度。该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结余率 = (当年结余总额÷当年实际收入总额)×100%
其中:结余总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收入总额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4、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时期终了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比率。该项财务指标可用于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收入增长率
该指标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组织收入的增长情况,是指事业单位当年所取得的非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的增长额同上年度非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合计数之间的比率。该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增长率 = [(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100%
其中:总收入是指非财政和上级补助收入,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6、总资产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是指事业单位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同年初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增长率衡量事业单位本期资产规模的增长情况,评价事业单位业务规模总量上的扩张程度。总资产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 = (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其中:本年总资产增长额 = 本年年末资产总额-本年年初资产总额
7、公路小修保养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小修保养单位成本是指按照不同道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其他公路)以及路面条件(水泥路面、黑色路面、沙石路面、改良土路面等)所计算的公路小修保养成本总额与所小修保养公路总里程的比值。单位小修保养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路面种类单位成本 = 某路面种类的实际小修保养总成本÷该路面种类实际小修保养总里程
其中:某路面种类的实际小修保养总成本,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费、民工建勤费和其他费支出。
小修保养成本实际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路面种类成本降低率 = [(上年实际单位成本-本年实际单位成本)÷上年实际单位成本]×100%
8、公路大修单位成本
公路大修单位成本是指某等级的公路按规定进行大修理平均每公里支付的大修理成本。该指标反映了当某公路小修保养单位所管理的公路在大修期来临时,应当通过筹措多少资金满足公路大修理的资金需求。公路大修单位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道路等级的公路大修单位成本 = 某道路等级公路大修理成本总额÷该等级公路大修总里程
其中:公路大修理工程成本总额包括公路小修保养单位实际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
9、收入债务比率
收入债务比率反映了特定年份用还贷收入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债务比率 =(年内到期债务本金和利息÷年还贷收入)×100%
其中:还贷收入是指公路事业单位收取的通行费收入抵补公路养护支出和收费管理支出后的余额。
10、债务偿还比率
债务偿还比率反映了特定年度终了累计已偿还债务本金占全部债务本金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债务偿还比率 =(累计已偿还债务本金÷全部债务本金)×100%
11、救助待命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救助待命成本降低率是指水上救捞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救助待命总成本的降低额与上年救助待命总成本的比率。救助待命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救助待命成本降低率 =[(上年救助待命单位成本-当年救助待命单位成本)÷上年救助待命单位成本]×100%
其中:救助待命单位成本=救助待命成本总额÷救助待命总马力小时
12、航标维护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航标维护成本降低率是指按实际航标维护工作量计算的航标维护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航标维护总成本的比率。航标维护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标维护成本降低率 = [(上年航道维护单位成本-当年航道维护单位成本)÷上年航道维护单位成本]×100%
其中:航标维护单位成本 = 航标维护成本总额÷航标维护座天总数
13、航道测量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航道测量成本降低率是指按实际航道测量工作量计算的航道测量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航道测量总成本的比率。航道测量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道测量成本降低率 = [(上年航道测量单位成本-当年航道测量单位成本)÷上年航道测量单位成本]×100%
其中:航道测量单位成本 = 航道测量成本总额÷航道测量总面积(平方公里)
14、航道疏浚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航道疏浚成本降低率按实际航道疏浚工作量计算的航道疏浚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航道疏浚总成本的比率。航道疏浚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道疏浚成本降低率 = [(上年航道疏浚单位成本-当年航道疏浚单位成本)÷上年航道疏浚单位成本]×100%
其中:航道疏浚单位成本 = 航道疏浚成本总额÷航道疏浚总工作量(立方米)
15、船闸运行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船闸运行成本降低率是指按实际闸次计算的船闸运行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船闸运行总成本的比率。船闸运行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船闸运行成本降低率 = [(上年船闸运行单位成本-当年船闸运行单位成本)÷上年船闸运行单位成本]×100%
其中:船闸运行单位成本 = 船闸运行成本总额÷总闸次
16、VTS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VTS是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成本降低率是指按实际VTS总工作天数计算的VTS总成本降低额同上年VTS总成本的比率。VTS运行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VTS成本降低率 = [(上年VTS单位成本-当年VTS单位成本)÷上年VTS单位成本]×100%
其中:VTS单位成本 = VTS总支出÷VTS总工作天数

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7月1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芜湖市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设部分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分服务行业,是指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洗染等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服务行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商务、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三产业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第六条 服务行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新设服务行业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
  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没有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
  第八条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第七条规定的禁止设立服务行业经营项目的区域。
  第九条 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 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项目竣工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划竣工核实和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行业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兴办服务行业经营项目。
  第十三条 新设服务行业经营项目,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服务行业经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放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新设服务行业经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新设服务行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现有服务行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六条 产生油烟、恶臭的服务行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恶臭的污染防治设施,油烟、恶臭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油烟排气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套设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
  (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油烟无序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
  第十七条 服务行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 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设产生污水的服务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服务行业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置正常发挥功效。
  第十九条 服务行业经营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服务行业经营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服务行业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二十一条 服务行业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服务行业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兴办服务行业经营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已经投入营业的,由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借用人、承包人将其物业无照经营服务行业项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建设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服务行业经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服务行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或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服务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者经治理后污染物排放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辖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辖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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